人文学院学院中文系人文素养实训中心是中文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训的重要载体,是中文系开展实践教学,培养高素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阵地。实训中心配备各种先进器材设备,集学习、娱乐、交流、参观等功能于一体。为了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实训中心的育人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及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本中心由人文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由人文学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二、场地及器材借用程序
(一)借用场地须填写《人文学院院中文系人文素养实训中心场地使用登记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活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之前必须仔细查看借用登记表,合理安排借用时间,以免冲突。
(三)如有彩排和布置现场的需要,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四)如遇多个活动时间扎堆,原则上优先保证院、系重大活动,社团、班级及个人活动适当调整。如遇上级领导检查、参观,则各类活动时间适当调整。
(五)器材外借需填写《人文学院中文系人文素养实训中心器材借用登记表》,按要求写明借用原因、借用器材即使时间,中文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借用。
三、场地及器材使用注意事项
(一)播音主持实训室用于举办各类训练、会议、文化艺术比赛和展览。舞蹈室用于健身操、舞蹈、礼仪训练等。一号楼206室为会务及面试实训室,举办各类会议、训练、展览、面试。
(二)爱护公物,严禁在墙壁上乱涂乱画。违者照价赔偿。
(三)维护环境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四)未经学生技能中心管理人员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调试贵重设备,不得随意改变贵重设备摆放位置,不得随意拆卸、连接。违者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处分。
(五) 不得利用学生技能训练中心场所进行赌博、传销、宗教等违法活动。
(六)言谈举止文明,衣着整洁。不得喧哗吵闹,寻衅滋事,严禁酗酒。自觉维护活动中心秩序,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七)学生技能中心配备有各类贵重器材设备,借用期间严禁外来人员、社会闲杂人等随意出入。
(八)自觉遵守活动中心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心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九)器材外借期间,使用者要精心保管,避免损伤。
(十)外借器材使用后须按时归还,办理归还手续须经中心管理人员对器材调试检验。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四、卫生清洁及设备维护
(一)由中文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学生对学生技能训练中心定期打扫、整理。每周定时进行简单的地面打扫,每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工作。
(二)每次活动后要求活动举办单位清理现场垃圾、整理桌椅设施。
(三)由中文系团总支牵头组织,定期对人文素养实训中心进行场地、设备检查维护,每月一次,并填写《商洛学院中文系学生技能训练中心场地器材检查维护表》,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五、安保工作
(一)人文素养实训中心门、柜钥匙由中文系办公室负责人掌管,钥匙一律不得外借。确有需要,可提出申请,登记领取。严禁私自配制中心各活动室和各器材柜的钥匙,违者后果自负并给予一定处分。
(二)活动举办完毕后团总支负责人和活动负责人共同检查、整理器材,避免损坏、丢失。及时关好门窗,锁好贵重设备。
(三)每晚由人文学院团总支派专人全面检查门窗关闭、设备归位、水电情况,确保中心内无人逗留。
(四)寒暑假期间将不开放的活动室统一贴上封条,器材统一封存,并到院保卫部门备案。
(五)中心设备多,用电频繁,场地复杂,人流量大,时刻注意消防安全。
(六)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
(七)安保方面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商洛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理规定》。
六、处罚规定
如有违反本细则者,人文学院学院中文系团总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逐层上报,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商洛学院中文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表1:
人文学院中文系人文素养实训中心场地器材检查维护表
编 号:
检 查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
检 查 人 员 |
|
其 他 |
|
公 物 及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正常打√,若有问题详细注明) |
灯光控制台 |
面 灯 |
侧 灯 |
逆 光 灯 |
顶 灯 |
|
|
|
|
|
舞 厅 灯 |
电 视 机 |
幕布控制台 |
幕 布 |
监 视 器 |
|
|
|
|
|
投影幕布 |
调 音 台 |
音 箱 |
有线话筒 |
无线话筒 |
|
|
|
|
|
投 影 机 |
桌 凳 |
门窗及安保 |
水 电 |
其 他 |
|
|
|
|
|
损坏及维修情况: |
其 他: |
改进意见: |
经本次检查维护, 整理出以上信息,现汇总报告。 检查者 签名(章): 年 月 日 |
|
|
|
|
|
|
附表2:
人文学院学院中文系人文素养实训中心场地使用登记表
序号 |
起 止 时 间 |
地 点 |
使用者 |
值班员 |
备注 |
1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2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3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4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5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6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7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8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9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0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1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2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3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4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5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6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7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8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19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
20 |
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
|
|